新纶新材股票索赔案件一审胜诉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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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纶新材(维权)股票索赔案件一审胜诉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来源:网上公开

判决投资者胜诉的首批案件。(新纶新材维权入口)

2021年9月27日至28日,该批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法庭归纳的本系列案争议焦点有四个:其一,新纶新材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二,如果新纶新材被处罚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其三,新纶新材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新纶新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本系列案中,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新纶新材在2016年至2018年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本院确认新纶新材的前述被处罚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具备重大性。

  二、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 2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

三、本系列案虚假陈述属诱多型,完全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有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之分,本系列案原告投资新纶新材股票,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新纶新材没有证据证明本系列案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对本系列案虚假陈述的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原则。至于损失因果关系,本院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核算。

四、本院认定各原告的损失与新纶新材虚假陈述之间存在直接的损失因果关系,在扣除系统风险后,新纶新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并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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